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玉小字第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廖子豪
被 告 廖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