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75號上訴人 黃美玲 輔佐人 黃俊通 被上訴人 陳素玉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1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