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志永 被告 孫荻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宗勳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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