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衍富具保人楊夢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夢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郭衍富因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經具保人楊夢真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郭衍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皓清
法官黎惠萍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