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四)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四)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㈣字第178號上訴人庚○○
壬○○辛○○丁○○癸○○(原名 徐玉書
辰○○○子○○(原名 徐順妹徐群
戊○○己○○巳○○○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複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上訴人寅○○
丑○○卯○○○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
盧國勳 律師追加被告甲○○
午○○未○○申○○(原名 羅桂香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查明系爭土地之總面積、起訴時之公告現值、桃園縣之蓬萊稻谷價值,另原審命上訴人拆除地上物部分(第1229、1234號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依序為藍色部分0.0062公頃、紅色部分0.0134公頃)尚未判決確定,追加被告就該拆除地上物部分是否亦負拆除之責,均請一併具狀陳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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