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告毅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被告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賢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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