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266號

原告晶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福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黃亦揚 律師

被告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

陳芸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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