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五號
聲請人昶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五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昶發營造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肆萬元│GB七二九0五三││││司甲○○│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