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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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 張詠惠 (原名張 桂鳳 )債務人 張耀 安債務人 高燕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張桂鳳 於民國94年01月至95年05月間邀同債務人 張耀安 、高燕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11,603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桂鳳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耀安、高燕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燕鶴、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1603│桂鳳、張耀│2月1日起│││││元│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燕鶴、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603│桂鳳、張耀│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