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罪。爰審酌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出境時,即明知應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返國,卻滯留新加坡未歸,嗣經台南縣佳里鎮公所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以所兵字第0九四000五五0七號函催告,仍未返國,並經台南縣政府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以府民徵字第0九四0一一九三六四號函通知役男徵兵檢查,仍未如期到檢,至未能接受徵兵處理,顯無悔意,及本件犯行對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平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