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10號、97年度執字第3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曉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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