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001號債權人青年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錦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俊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徐俊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徐俊雄是否居住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青年城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五、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