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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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36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31,650元│民國108年8月12日│3.88%│├──┼──────┼───────────┼──────┤│002│12,322元│民國108年8月12日│6.75%│├──┼──────┼───────────┼──────┤│003│87,024元│民國108年8月12日│8%│├──┼──────┼───────────┼──────┤│004│118,118元│民國108年8月12日│10.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