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雅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惟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其後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既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5年2月(原判決15年4月)、7年8月(3次、原判決刑度相同),就此等宣告刑之更易,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自應予考量。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部分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編號3至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1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附表:受刑人陳雅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共31次)│├────┼───────────┼───────────┼───────────┤││104年1月11日│104年2月3日│103年11月17日至104年││犯罪日期│││01月21日(共31次)│├────┼───────────┼───────────┼───────────┤│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稱桃園地檢(104年度毒│第746號│3140、5119號│││偵字第34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1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8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實││││││審├──┼───────────┼───────────┼───────────┤││判決│104年7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5年5月26日│││日期││││├─┼──┼───────────┼───────────┼───────────┤│確│法院│本院│本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782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91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7號││決├──┼───────────┼───────────┼───────────┤││確定│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18日│106年3月16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1號(士林地檢105年度│904號(士林地檢105年度│4176號│││執助字第121號)│執助字第137號)├───────────┤││││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嗣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5年2月(│││││原判決15年4月)、7年│││││8月(3次、原判決刑度│││││相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共3次│有期徒刑8月共2次│有期徒刑15年2月││││││├────┼───────────┼───────────┼───────────┤││103年12月3日│104年1月12日│103年12月24日││犯罪日期│103年12月15日│104年1月15日││││103年12月27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140、5119號│3140、5119號│3140、511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8││實││││號││審├──┼───────────┼───────────┼───────────┤││判決│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6年12月21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決││││││├──┼───────────┼───────────┼───────────┤││確定│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107年9月26日│││日期││││├─┴──┼───────────┼───────────┼───────────┤│是否得│否│否│否││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105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176號│4176號│14862號│││││││├───────────┴───────────┴───────────┤││附表編號3-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嗣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更㈠字│││第2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5年2月(原判決15年4月)、7年8月(3次、│││原判決刑度相同)│└────┴───────────────────────────────────┘┌────┬───────────┬───────────┬───────────┐│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共3次││││││││├────┼───────────┼───────────┼───────────┤││103年12月31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6日│││││104年1月6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140、511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更(一)字第28││││實││號││││審├──┼───────────┼───────────┼───────────┤││判決│106年12月21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決││││││├──┼───────────┼───────────┼───────────┤││確定│107年9月26日│││││日期││││├─┴──┼───────────┼───────────┼───────────┤│是否得│否││││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86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