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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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1021號
原告 蘇冠玲 即禾家工程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山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