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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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2號
聲請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載明調解標的金額,並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聲請調解程式已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