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2227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陳家偉

被告 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595元,及自民國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6,5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徐子芹

               

本件請求債權資料: 

編號

門號

租用帳號

申請日

債權讓與日

原債權業者

1

0000000000

0000000000

民國96年11月24日

民國102年10月3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

0000000000

0000000000

民國98年2月11日

民國102年10月3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