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六七號)及移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晚上七時二十分許之夜間時刻,騎乘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GI五-O八九號)機車,行經台中縣○○鄉○○村○○街○○○號前,見該住宅大門未鎖,即徒手打開大門後侵入該住宅,並於該住宅二樓主臥室之化粧台上竊取乙○○所有之現金新台幣(下同)三十元得手,嗣乙○○返回家中發現有異,即進入屋內並向屋內呼喊其先生,甲○○聽到乙○○之聲音後迅速往樓下移動時,與乙○○正面相會,並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乙○○記下車牌號碼後報警處理,嗣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鄉○○村○○街○○○號前為警查獲;另甲○○復承續前開竊盜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至台中縣豐原市○○路二O七之二號丙○○所開設之機車店,佯稱其機車輪胎沒氣而請丙○○為其機車輪胎打氣,並趁丙○○為其機車輪胎打氣時,動手打開該機車店辦公桌之抽屜,竊取抽屜內之金飾盒(內有黃K金及白K金項鍊各一條)一只得手,嗣因丙○○察覺甲○○之機車輪胎仍然有氣而向甲○○查詢時,發現甲○○正將前開金飾盒放置於其外套口袋內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丙○○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照片四張、現場圖一份、竊盜案贓物領具保管單一份附於偵查卷可稽。查被告竊取被害人乙○○之三十元及被害人丙○○之金飾盒(內有黃K金及白K金項鍊各一條),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侵入被害人乙○○住宅竊盜部分)、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前開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竊取被害人丙○○財物之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已起訴其所犯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併此敘明。查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假釋出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全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品行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損害輕微,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未得被害人乙○○之同意而進入乙○○之住宅竊盜,認被告甲○○所為另犯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云云。惟按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侵入住宅為該加重竊盜罪之加重情節,已包含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之罪質中,無更行構成侵入住宅罪之理(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八八七號判例意旨、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三五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即無再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罪之餘地,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以此部分與被告所犯前開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在審判上不可分,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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