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48號

原告 王梓銘

被告 寸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0頁,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

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7月17日15時1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

東百貨板橋中山店1樓139櫃位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

竊取該櫃位店長即原告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PS5胡鬧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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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8,080元),下稱本件商品」,得

手後旋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逸。嗣原告

於同日16時許發現上揭財物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原告雖主張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遠東百貨板

橋中山店1樓139櫃位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櫃

位店長即原告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PS5胡鬧廚房全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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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PS5戰慄深邃流亡完全版中英文版遊戲光碟2片(價值共

計18,080元),故請求被告賠償本件商品價值2倍之賠償金

即36,160元云云;惟查,被告故不否認有偷取本件商品,且

被告亦因前開行為遭刑事判決有罪在案,然查,原告自承本

件係原告所屬公司即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受損害,

原告只是管理者,不是所有人,且原告並未因公司的本件商

品被偷,而被公司罰款或有財產上損害等語(見本院卷第59

、60頁),是本件商品之所有權人為王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原告,故原告無從主張本件商品之物權,且原告並未

因被告之竊盜行為而受有任何財產損失,自無遭受侵害可言

,故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36,160元,即屬無據。

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月 31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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