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77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碩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新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8月6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佾瑩
                 書記官 黃文芳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玖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
叁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8月份陸續向原告洽詢後述
戴爾 伺服器(DellSever)等多項產品,嗣經原告就各該項
目貨品為報價,並被告於報價單用印,原告再依之出貨完畢
,而與被告人員確認後,再依約(月結30日)開立發票向被
告請款,詎被告至今尚未依約給付上開貨款{戴爾840伺服
器貨款新臺幣(下同)65,000元、戴爾T3400n工作站貨款34
,089元、戴爾防火牆貨款198,240元、戴爾硬碟貨款176,55
5元、戴爾監視器貨款10,499元}。被告應於97年9月30日前
支付貨款99,089元,97年10月31日前支付貨款385,294元,
為此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報價單、
統一發票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法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文芳
法官 鄭佾瑩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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