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本院98年度北
簡字第1334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此依非訟事件
法第195條規定,聲請停止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6250號民事
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並無經偽造、變造之情形,且本院98年度北
簡字第1334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判決聲請人敗
訴確定,是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