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50號
原   告 揚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16,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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