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397號
原   告  鄭業升
被   告  蔡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0年
10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經10日後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本院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
因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雅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