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應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判決之案件為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案件,該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就犯罪事實為實體審認後,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八0九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並非以程序上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有該判決一份在卷可稽,故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自應由該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故本件聲請人所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與編號2應執行有│(與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9月1日│97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97年度毒偵│臺南地檢97年度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3060號│字第3060號│├──┬────┼─────────┼─────────┤│最後│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事實││(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審││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33號│98年度訴字第33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上訴字第462號)│度上訴字第462號)││├────┼─────────┼─────────┤││判決日期│98年3月4日(聲請書│98年3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98年5月7日)│誤載為98年5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定││院│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462│98年度上訴字第462││││號│號││├────┼─────────┼─────────┤││確定日期│98年5月7日│98年6月9日│├──┴────┼─────────┼─────────┤│附註│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014號(編號1至2│第4014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4定│1年)(編號1至4定│││執行刑)│執行刑)│└───────┴─────────┴─────────┘┌───────┬─────────┬─────────┐│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2月9日│97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南地檢98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關年度案號│字第416號│第24009號│├──┬────┼─────────┼─────────┤│最後│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496號│98年度上易字第1809│││││號││├────┼─────────┼─────────┤││判決日期│98年5月27日│98年8月26日│├──┼────┼─────────┼─────────┤│確│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496號│98年度上易字第1809││決│││號││├────┼─────────┼─────────┤││確定日期│98年8月12日│98年8月26日│├──┴────┼─────────┼─────────┤│附註│臺南地檢98年度執字│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891號(編號1至4│第6493號(編號1至4│││定執行刑)│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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