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565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25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
額度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可動用額度40000元之現金
卡,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應按月攤還,如
逾期清償,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百分之20給付遲延利息,且
債務人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嗣被告
於額度內陸續動用貸款,惟自94年4月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積欠貸款本金32808元,及依前開約定之利息,經原告數度
催討未果,依約被告應就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為清償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及綜合約定書一件、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一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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