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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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張文輝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1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甲○○向相對人即被告乙○○提起離婚訴訟(本院97年度婚字第41號),經本院以96年度家救字第
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離婚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又上開離婚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聲請人因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現該筆訴訟費用既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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