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年5月間某日至96年6月24│96.11.8││年月日│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署96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署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669號│1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38號│97年度易字第1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8.31│97.3.2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938號│97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決確定│96.11.20│97.4.21│││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788│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329│││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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