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3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百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邀同第三人 詹秀妹 為連帶保證人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向聲請人借款三百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乙○○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2,734,67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歸戶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七年四月十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係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7年度拍字第13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竹東│資源││1077│建│││1332│143/10000││├──┼───┼────┼────┼────┼───────┼─┼──┼──┼──────┼─────────┼──────┤│002│新竹│竹東│資源││1077-16│建│││783│5/100000││├──┼───┼────┼────┼────┼───────┼─┼──┼──┼──────┼─────────┼──────┤│003│新竹│竹東│資源││1077-19│建│││51│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1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702│生產街78│資源段│住家用鋼│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156.24│陽台等│20.44││全部│││││巷14號│1077-19│筋混凝土│39.06│39.06│39.06│39.06││││││││││││地號│造、四層│││││││││││││││││││││││││││││├──┼──┼────┼────┼────┼───┼───┼───┼───┼───┼───┼────┼───┼───┼───┼───┤│002│2654│生產街78│資源段│住家用鋼│第一層│││││7.80││││136/10│││││巷9號1樓│1077-16│筋混凝土│7.80│││││││││000││││││地號│造、五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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