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8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戶)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9日起至134年11月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11月1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6,090,000元、⑵1,81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94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5日止,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均約定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99按月計付,惟自第一次撥款日起6個月內,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08機動計息,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得予以優惠,按年息百分之2.2機動計息,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償付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借得上開款項後,自97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總計積欠借款本金7,317,438元迄未清償,按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借款約定書、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3月7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育瑜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段││2269│雜│││146.00│1/28││├─┼───┼────┼────┼────┼────────┼─┼──┼──┼───────┼─────┼─────────┤│2│新竹市○○○○段││2291││││512.00│1/28││├─┼───┼────┼────┼────┼────────┼─┼──┼──┼───────┼─────┼─────────┤│3│新竹市○○○○段││2291-4││││12.00│1/28││├─┼───┼────┼────┼────┼────────┼─┼──┼──┼───────┼─────┼─────────┤│4│新竹市○○○○段││2291-31││││105.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編│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地│││││││合│主要建│面積│利│││││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單位││備考││││││材料及│││││一││││││││築材料│:平方│範│││號│號││││││││層│││││││││公尺)││││││││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圍││├─┼─┼──────┼────┼────┼─┼─┼─┼─┼─┼─┼─┼─┼─┼─┼─┼─┼────┼───┼─┼─────┤│1│5│新竹市○○路│新竹市崙│住宅、停│5│5│5│2│8│││││││2│陽台│23.02│全│共用部分:│││7│一段317巷92│子段2291│車空間、│4│6│3│9│0│││││││7├────┼───┤│⑴崙子段58│││7│號│-31地號│鋼筋混凝│.│.│.│.│.│││││││3│雨遮│6.30│部│07建號;權│││9│││土造、4│3│1│3│7│3│││││││.├────┼───┤│利範圍:28││││││層│1│6│9│3│1│││││││9│屋簷│2.81││分之1。││││││││││││││││││0├────┼───┤│⑵崙子段58││││││││││││││││││││││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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