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4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戶)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於民國94年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月5日至134年1月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甲○○於93年12月30日邀 翁佳琪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即自94年1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依定額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約定利息依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加百分之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利率調整而調整;貸款利率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百分之
0.125,借款人實際支付利率為貸款利率減政府補貼利率。⑵1,000,000元、借款期間同上開⑴,前24個月按月付息,自第25個月起,再按月依定額年金法攤付本息,約定利息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第一年及第二年加百分之1.7計算、第三年加百分之1.8計算,第四年起則加百分之1.8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上開借款同時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6年12月13日及同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上開借款⑴及⑵,迄今尚欠本金⑴1,443,096元及⑵899,664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又相對人乙○○於96年11月15日因贈與關係而取得上開抵押物之所有權,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放款主檔查詢、歸戶查詢(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除依聲請人所提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第4條關於違約金之約定外,其餘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7年2月22日新院 雲民倫 97拍74字第3588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3月5日合法送達,亦於同年月24日對債務人為寄存送達,並於同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1391│建│││510.00│24/51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9│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7│││││││││││7│陽台│1│平│全部│共用部│││9│長春路一段59│東鎮中山│鋼筋混凝│9│││││││││││9││2│方││分:中│││4│號6樓│段1391地│土造、7│.│││││││││││.││.│公││山段│││││號│層│3│││││││││││3││7│尺││1003及│││││││7│││││││││││7││1│││1004建│││││││││││││││││││││││號;權│││││││││││││││││││││││利範圍│││││││││││││││││││││││:各2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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