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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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49號原告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複代理人 沈志偉 律師被告 謝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滙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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