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債務人 林群皓 債務人 陳芳
一、㈠債務人林群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群皓、陳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林群皓、陳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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