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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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判決確定;復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十月五日判決確定;嗣上開二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五年六月,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左列時、地,竊取他人之財物:
①、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七時許,在苗栗縣通霄鎮內湖里中二高工地,以其
自備鑰匙一支(未扣案),啟動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而竊取之(車內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駛離現場,並將該部藍色小貨車之二面車牌拆下丟棄在附近海域,而以油漆將車頭漆成黑色,車身漆成紅色,另在車頭以黃色油漆寫上斗大「農用」字樣,供己代步使用。
②、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時十分許,在苗栗縣○○鎮○○里○○號○○道士
身分為該戶喪家作完法事後,見停放在附近空地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上鎖,打開車門,竊取丙○○所有放置車內之皮包一個(內有現金新台幣二萬元、黃金項鍊二條、黃金手鍊一條、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一張、印章一個、通霄郵局定存單二張,及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隨即至苗栗縣通霄鎮五北里賢德工商學校旁,將其中黃金項鍊二條、手鍊一條,交給其不知情之女友 林家 如收受。
三、嗣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員警,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凌晨三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苑港里全家便利超商前,見乙○○駕駛該部贓車,神色緊張且未懸掛車牌,要求乙○○出示證件未果,將乙○○帶回分駐所調查,除扣得該部贓車外,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而乙○○之女友 林家如 亦至分駐所,將上開黃金項鍊二條、手鍊一條交還給丙○○(至現金二萬元已被花費殆盡,印章一個、通霄郵局定存單二張乙○○已遺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一張,經不詳姓名之人提領,因密碼錯誤,已被提款機沒入)。
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丙○○指訴失竊之情節相同,並經證人林家如、 陳秋蘭 、吳進發證述明確,此外復有照片三幀、贓物認領保管單三紙、贓物領據乙紙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後二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曾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於同年七月三十日判決確定;復於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十月五日判決確定;嗣上開二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五年六月,並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足參,未滿五年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不小,及犯後坦白承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行竊上開自用小貨車所用之鑰匙一支,因未據扣案,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本院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志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附表一:
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存款摺一本。
②新營支郵局存簿一本。
台南新營市農會存摺一本。
④甲○○身分證一張。
⑤甲○○汽車駕駛執照一張。
⑥甲○○印章三個。
⑦SZ─二0一七號自用小貨車之汽車行照一張。
附表二:
①郵局儲金簿一本。
②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簿二本。
③華信銀行存款簿二本。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簿一本。
⑤通霄農會存款簿一本。
⑥丙○○身分證一張。
⑦羅樹林身分證一張。
⑧汽車駕駛執照一張。
⑨華信銀行金融卡二張。
⑩健保卡四張。
⑪印章一個。
⑫丙○○支票一張(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號碼AA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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