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0000000
被 告 甲○○ ○○○○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船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速偵字第21、2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0000000、甲○○○○○○、丙○○犯船舶法第七十六條之非法停泊罪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有關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船舶法第
76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船舶法第5條:
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或為避難者外,不得在
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泊。
船舶法第76條:
違反第5條規定者,處船長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元以
上10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沒收其船舶及所載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