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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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51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夏進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