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384,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