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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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4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故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
信託法第6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信託行為並
塗銷移轉登記,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及該撤銷
訴訟之性質,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現值為核定。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512之8號3樓房屋最近房屋稅單及其土地現值證明,
俾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書記官 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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