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上午十一
時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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