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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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捌拾肆萬伍仟伍佰零玖元,應繳裁判費貳拾叁萬玖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叁萬捌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