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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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家簡字第73號原告 黃茂霖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李 黃美卿 訴訟代理人 陳文江 被告 黃淑惠
黃雪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永興 被告 黃萱芝
黃女珊 黃瑞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姵茹 被告 黃益芳
魏黃瓊雰 黃益銘 黃鈺淇 黃昱汝 黃千卉 黃婉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金絨 被告 黃舒樺
鄧 黃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0月31日宣判,本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富 之遺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108626號執行事件之拍賣所得價金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由兩造依附表應繼分比例分配拍賣價金。
理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繼承人黃富於民國68年7月25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2筆土地,其中編號1所示土地業經鈞院103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判決准予變價分割確定在案,而其全體繼承人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應繼分比例詳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就被繼承人黃富所遺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又查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依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李黃美卿 、黃淑惠、黃雪里、黃萱芝、黃女珊、黃瑞發等人就其被繼承人 黃王素雲 所遺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按應繼分比分割。本院民國105年10月31日判決(下稱前判決),僅諭知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應繼分比例分割,就原告請求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富之 遺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108626號執行事件之拍賣所得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部分分配價金,漏未裁判。故前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繼承人黃富遺產中編號1所示土地,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度司執字第108626號執行事件之拍賣所得四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二元部分,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拍賣價金,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至於其餘如前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遺產,仍依前判決主文所示方式分配,併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廖健雄附表┌────┬─────┐│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李黃美卿│2/25│├────┼─────┤│黃淑惠│2/25│├────┼─────┤│黃雪里│2/25│├────┼─────┤│黃萱芝│1/25│├────┼─────┤│黃女珊│1/25│├────┼─────┤│黃瑞發│2/25│├────┼─────┤│黃益芳│1/15│├────┼─────┤│魏黃瓊雰│1/15│├────┼─────┤│黃益銘│1/15│├────┼─────┤│黃茂霖│1/15│├────┼─────┤│黃鈺淇│1/15│├────┼─────┤│廖金絨│1/75│├────┼─────┤│黃昱汝│1/75│├────┼─────┤│黃千卉│1/75│├────┼─────┤│黃婉婷│1/75│├────┼─────┤│黃舒樺│1/75│├────┼─────┤│ 鄧黃彩鳳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