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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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197號債權人高雄站前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至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管理會民國105年12月14日民事陳報狀未蓋貴管理會之大小章,請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