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1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書帆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
1項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3月22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又被告雖請求保外治療,然未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且經本院徵詢醫院醫師意見後,認被告現已在醫院進行治療中,該醫院對被告現罹疾病已可提供被告適當之治療(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轉診其他醫院如高雄長庚醫院等),是被告上開請求,尚難准許。又於羈押期間,若有情事變更,被告仍得速再向本院提出聲請,自屬當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祥銘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