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秋宜法官鄭子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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