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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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被上訴人順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蘭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110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