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二七四號
原 告 益泰貨櫃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聖泰貨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