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達枝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達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達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60號、99年度聲字第1996號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2年7月確定,上開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98年10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
3年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12月2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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