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老年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38號原告成 耿飛仙 上列原告因國民年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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