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 王庭筠 被告 樓胤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