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662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務人 任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任秀英於民國102年06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1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2年06月2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4.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9年02月27日及本金$221,901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