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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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12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五年北小字第二0三五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萬零伍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